摘要:依據有關安全規程和規范,對石化設備檢修作業中的動火作業、設備內作業和不停車帶壓密封作業中的不安全因素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
關鍵詞:石化設備;檢修作業;不安全因素;對策石化、化工生產設備處理的物料多數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特性,工藝流程復雜,生產條件苛刻,檢修作業中存在燃燒、爆炸、灼燙和中毒窒息等危險;石化生產設備又具有規模大型化、連續化和自動化的特點,每次檢修都是在時間緊、任務重、危險性大的情況下進行,一旦發生事故,除了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外,還將嚴重污染環境。本文主要對石化設備檢修作業中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設備內作業和不停車帶壓密閉作業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對措施進行探討,以期杜絕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1、動火作業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措施
1.1 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1]。
1.2 動火作業中的不安全因素
1.2.1 在系統運行中,設備檢修帶壓不置換動火時,若火焰溫度與設備接觸時間控制不當造成設備穿孔、介質泄露或空氣吸入導致燃燒、爆炸或灼燙事故發生。
1.2.2 動火設備停車時安全處理(如卸壓、降溫和排凈等)不徹底,停車后隔絕、置換、吹掃以及清洗工作不到位,導致設備內部本身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甚至系統內其它的介質串入設備,引起燃燒、爆炸或人員中毒窒息事故發生。
1.2.3 監火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動火前沒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沒有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時監護不到位(如做其它工作)導致火花落到周圍的空洞、陰井、地溝以及取樣點、排污點和泄漏點等處,引燃易燃易爆氣體等物質。
1.2.4 動火人無資質從事動火作業,安全技能不高,安全意識不強和野蠻施工等。
1.2.5 動火項目負責人管理缺位。如動火手續不齊全,導致相關方監督失控;危險源辨識不充分、安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未認真落實以及動火結束后沒有組織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等,致使作業危險性增大。
1.2.6 動火作業的工機具進場前未經檢查確認,導致將帶病的工機具帶入現場使用,如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機具,電焊機未進行有效接地,導線金屬芯外露,二次線或接地線連接處松動造成與設備發生打火現象;氧氣瓶、乙炔瓶存在缺陷或擺放間距不夠以及擺放在熱源或不通風的地方,氧氣瓶沾染油脂,乙炔瓶橫臥滾動后馬上使用等,極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1.3 動火作業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1.3.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檢修單位必須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企業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保持良好,以便泄漏的氣體順暢排出。
1.3.2 在動火作業前,設備交出單位要與設備檢修單位辦理安全檢修交接手續,設備交出單位技術人員要對設備檢修項目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在簽字確認時,必須詳細寫明工藝處理所采取的措施(如壓力是否泄放徹底、置換是否合格,相連接的設備管線是否采取了可靠的隔絕措施等),在簽字確認時應有結論性意見。在動火作業前30分鐘內還應進行動火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具備動火作業條件;設備檢修單位應辦理動火審批許可手續和做好危險源辨識等工作,根據動火作業現場的實際情況以及安全技術交底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還要對設備交出單位的工藝處理結果進行安全確認,安排監火人到動火現場觀察分析,掌握隱患部位以及清除動火作業現場易燃易爆物質等。
1.3.3 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應根據動火點的實際情況密切關注火花落向及火情,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隱患后辦理動火結束手續,才能離開作業現場。
1.3.4 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動火人和監火人必須有相關的崗位資質證書,作業時發現問題及時溝通;動火項目負責人事先辦理好作業手續,對動火作業全面負責。
1.3.5 工機具檢查合格并填寫工機具檢查清單經設備檢修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帶進檢修現場。檢修人員禁止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機具。電焊機應可靠接地,導線、焊把及焊工用防護用具必須絕緣良好。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在用設備及相連的鋼結構上。氧氣瓶及器具上不得沾染油脂,乙炔瓶禁止臥放;氧氣瓶、乙炔瓶上要放置應急扳手,使用中發生回火和泄露情況及時切斷氣源;氧氣瓶與乙炔瓶應間距5m以上,二者與明火距離10m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應有遮擋措施,不能暴曬,以防止瓶內壓力升高發生爆炸。
2、設備內作業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措施
2.1 設備內作業
設備內作業指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2]。
2.2 設備內作業的不安全因素
2.2.1 設備停車時安全處理(如卸壓、降溫和排凈等)不徹底;停車后隔絕、置換、吹掃以及清洗工作不到位,導致設備內部本身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甚至系統內其他介質串入,引起燃燒、爆炸或人員中毒窒息。
2.2.2 設備檢修項目負責人沒有辦理相應的準入手續導致相關人員監督失控或設備誤操作,以及危險源辨識和安全交底不充分等。
2.2.3 設備內作業沒有按要求采用安全照明電壓,用電設備和工機具沒有可靠的漏電保護措施。
2.2.4 設備內作業空間狹小,通風不良,進出口受限,導致作業人員出入困難,相互之間聯系不便,不利于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監護。
2.2.5 在進行設備內填料、催化劑、觸媒等裝卸過程中,未充分考慮架橋或貼壁現象,盲目進入設備,填料等垮塌導致窒息死亡事故。
2.2.6 安全措施不到位,或雖制定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但未認真組織落實。
2.2.7 監護人員在事故狀態下自身保護意識不強,在未采取有關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盲目進入設備內救人,導致事故擴大。
2.3 設備內作業采取的安全措施
2.3.1 設備檢修項目負責人作業前要辦理相關的作業手續和安全確認工作,從防止中毒窒息、火災爆炸和觸電等可能發生事故的方面進行危險源辨識、安全交底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2.3.2 對所要檢修的設備,在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并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方式與系統運行設備、管道進行可靠隔離,不用水封或關閉閥門代替堵盲板;在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
2.3.3 設備內照明電壓應≤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12 V。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2.3.4 安排熟悉設備內介質特性并能采取應急措施的人員擔任監護人。檢修人員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確定與設備外監護人的聯系信號或方式,準備好應急救援物品。監護人所站位置應能看清設備內作業人員的作業情況,發現設備內有異常時應召集急救人員進行救護。凡進入設備內搶救人員必須根據現場情況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確保自身安全。絕不允許未采取任何個人防護措施而冒險進入設備內救人。
2.3.5 裝卸和填料等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方案并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后方可開工,在安全技術方案中應充分考慮填料、催化劑、觸媒等的架橋或貼壁現象和作業工序,待填料、催化劑、觸媒等卸出一定數量,確認了設備內情況后方可進入。
3、不停車帶壓密封作業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措施
3.1 帶壓密封技術
在不影響生產,不改變原系統介質狀況,不破壞原密封結構情況下對泄漏處進行的封堵稱為帶壓密封技術[3]。
3.2 不停車帶壓密封作業中的不安全因素。
3.2.1 夾具設計不合理,強度不夠,堵漏泵注膠壓力過高,或者管線沒有補強而使被堵漏管線斷裂。
3.2.2 在帶壓密閉作業時,高速噴出的泄漏介質造成的泄漏噪音很高,容易引起檢修人員煩躁情緒。
3.2.3 帶壓密封作業處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環境中,容易造成作業人員中毒窒息、可燃物質燃燒爆炸等事故。
3.2.4 帶壓密封作業時安全措施不到位,或雖有安全措施,但未認真組織落實。
3.3 不停車帶壓密封作業的安全措施。
3.3.1 安排專門的技術人員負責組織現場測繪,設計夾具及制定安全作業措施,并對夾具及連接螺栓進行強度核算。
3.3.2 泄漏現場的噪音高于110dB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噪聲耳塞,同時需經常與監護人員保持聯系。
3.3.3 帶壓密封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作業時要站在泄漏處的上風口,或者用壓縮空氣或水蒸氣把泄漏介質吹向一邊,避免將介質直接噴射到作業人員身上。介質屬易燃易爆的,需要用水蒸氣或氮氣保護,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進行作業。
3.3.4 進行帶壓密封作業前,檢修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到現場了解作業環境存在的隱患,結合檢修內容制定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毒性程度極大的流體、壓力容器及管道上因裂紋產生的動態缺陷泄漏及沖刷減薄狀況不詳的,不能進行帶壓密封作業。
4、結束語
石化設備檢修作業中存在較多的不安全因素,只有在檢修前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在檢修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才可以確保檢修人員的安全,完成設備檢修作業。
作者:張登科,葉義成(武漢科技大學,湖北 武漢)